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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日期:2007-10-26] 来源:《民法通则》、《担保法》  作者: [字体: ]

 

 

订金是不具有法律性质的预收款。商家在最后结算总账时,订金可作抵充。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实际损失索赔。

定金是具有法律性质的预收款,消费者违约,定金将被商家没收;如商家违约,定金将双倍偿付给消费者。“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视为“订金”。

因此消费者在支付预收款时,一定要在预订单上写明究竟是订金还是定金。

  案例:消费者李某在一车行购买一辆POLO,因无现货,预付订金5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货。车行口头承诺:交货前,如果李某不满意可以退换。在“优厚”的退换条件诱惑下,李某交了订金,车行开给他一张收据。半个月后,李某要求退车。车行却不允许,理由是李某交的是“定金”,无权要求返还。李某这才发现车行的收款收据上的确是“购车定金”,而不是“购车订金”。

  点评: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分。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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