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办人〔2007〕23号
关于2007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就2007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认定条件、申请材料、体检办法、收费等按照《关于2006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06〕3号)规定的要求执行。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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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要根据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的有关规定与安排,事先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4)省教育厅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各高校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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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教育厅将组成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高校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通知各高校。对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福州大学等11所受省教育厅委托的高校,负责认定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校教师资格。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要求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的时间由学校自行安排,但要与省教育厅安排的认定工作时间相衔接;认定拟通过名单应按照国家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的要求,录制成数据盘(另附《审核表》),报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请各高等学校接到本通知后,即开展今年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省教育厅人事处或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联系。
福建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许四清,电话:(0591)87091281,传真:(0591)87846921。
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联系人:陈暘,电话:(0591)82440494, 传真:(0591)83445748。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师 教师资格 认定工作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