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公约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2024-05-18 14:05

1.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公约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国际贸易惯例不具备强制法律效力,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而适用。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对国家、企业和个人有强制约束力。
国际公约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如集的国际会议制定。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
第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特征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
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
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应知道这种惯例的存在。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较大的港口、码头,慢慢地他们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为同行业的其他人们所接受,例如美国西海岸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征收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
这种杂费就被各国的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者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同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
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是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
在实践中是否存在这种心理上的确信是由主张方加以举证证明的,当然这可能会是非常困难的。
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公约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2. 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

国际贸易主要惯例如下: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扩展资料
国际贸易惯例特征: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
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应知道这种惯例的存在。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较大的港口、码头,慢慢地他们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为同行业的其他人们所接受。
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是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
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贸易惯例

3. 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
2、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性质的关系
1、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不具有约束性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适用完全以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为基础,对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可以决定采用或不采用某种术语,或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2、国际贸易惯例对于所适用的合同具有强制约束力
如果贸易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对合同产生了强制性。如果贸易双方在合同中对所采用惯例的术语内容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往往会应用该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中,适当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促进外贸业务的开展,同时也说明,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即使发生了争议,引用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对于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惯例与合同发生冲突的解决方法
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那么,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性质有什么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国际贸易对于一般而言的合同是不具备强制性和约束力的,但对于贸易双方共同选择某种惯例进行交易时,该约定的惯例就对合同具有了强制力。在实践中,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备强制性,但是对于贸易双方订立合同的指导是必不可少的。贸易双方在交易时应当谨慎选择国际贸易惯例,减少贸易争端,维护自身利益。

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4. 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由以下这些: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5.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主要有哪些啊?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扩展资料:
发展趋势
以贸易全球化为首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和商务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1、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
2、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3、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
4、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5、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
6、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深入分析和把握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对于我们科学决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把握好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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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主要有哪些啊?

6. 简述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法律依据:1、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2、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3、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7.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汇总
                         早在十九世纪初期,国际贸易中已经使用贸易术语。经过长期实践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贸易术语,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亦是逐渐定型下来的。为了消除不同国家关于贸易术语在解释方面的分歧,国际上某些商业团体、学术机构试图统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于是根据公认的习惯做法和解释,分别制订了一些相关的贸易术语的通用规则。
         这些规则目前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工商团体和企业所接受,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其中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下列三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对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作了解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解释了EXW,FOB,FAS,C&F,CIF和Ex Dock六种贸易术语。
         其中FOB又有六个变种,它的使用范围,包括内陆和港口,与INCOTERMS有明显分歧,要特别注意。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通则)中将贸易术语归纳为13种。
         按照不同性质,不同交货地点,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程度,划分为E组/F组/C组和D组。
         E组(启运组):E.X.W.EX WORK (….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运费未付组):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A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 PLACE)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运费已付组):C. F. 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
         C.P.T.即,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即, CARRIAGE AND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到达组):D. E. 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地点)。
         D.E.Q.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地)。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总之,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2000年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应用最广泛、影响最大的一种贸易术语。
          延伸阅读: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叫贸易条件,或“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指用一组英文短语或缩写字母来明确价格的构成,以及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交货地点、责任承担、风险划分、手续承办等界限,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可以简化贸易磋商的过程,缩短时间,提高效率。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减少国际贸易纠纷,提高买卖双方的经济效益,在多年的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了贸易术语。最初贸易术语没有统一的解释,后经国际组织编撰和解释,并为较多国家法律、工商界认可,才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所谓“价格构成”,是指有关货价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除货物本身的价值外,还包括哪些从属费用。即,所谓“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主要是规定交货方法,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中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可以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磋商的时间和节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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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惯例

8. 制定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的目的是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分处两国,相距遥远,在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的过程中,涉及许多问题,例如:由何方洽租运输工具、装货、卸货、办理货运保险、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和报关纳税等进出口手续由何方支付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税捐和其他杂项费用,由何方负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坏和灭失的风险。
如果每笔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对上述手续、费用和风险,逐项反复洽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影响交易的达成。为此,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在一笔出口或进口贸易中,通过使用贸易术语,即明确买卖双方在手续、费用和风险方面的责任划分,以促进交易的达成。

贸易术语(TradeTenn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例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字母的缩写(例如“FOB”),来说明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