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股份制企业暂行办法

2024-05-19 13:31

1. 合肥市股份制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领导、有步骤地组建股份制企业,维护股份制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市属三县)组建股份制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组建股份制企业,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害,不得以股份制试点为名滥发多分,推动消费基金的膨胀。
  (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公有股应占主导地位。
  (四)坚持规范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既要适应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办法。
  (五)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必须符合政府的产业政策,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二章 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第四条 股份制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份制企业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规定程序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股东以其所认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接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五条 公司股票持有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第六条 股份制企业根据需要可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份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厂长、经理的职责应在股份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七条 股份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
  (一)公司名称和地址;
  (二)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发行股份的总额、种类和每股金额、红利分配办法;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的职权;
  (五)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六)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和原则;
  (七)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规定;
  (八)违反章程的责任;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股份公司的重整、解散、清算办法、程序;
  (十一)公告方式;
  (十二)订立章程的时间、发起人签名盖章。第三章 股权的设置第八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须按照不同的投资主体,分别设置国家股、企业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一)国家股:指国家投资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专项拨款以及除奖励、福利、工资基金结余以外的各项企业基金所折成的股份和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历年投资、拨款所形式的股份。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公司时,原企业积余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基金结余,转为股份公司的负债。  国家股的股权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经授权的企业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国家股的转让,必须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企业法人股:指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其依法可支配的法人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投资的股份。企业法人股也可转让。
  (三)个人股:指本企业职工和社会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的股份。个人股均为普通股,暂不设置优先股。个人股可以继承、转让、馈赠和抵押。
  (四)外资股:指股份制企业吸收外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外资股份所占比例达到或超过25%时,可以执行国家和省鼓励外资的有关规
  股东认股之后,不能退股。第九条 为了明确界定产权并贯彻股权平等的原则,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以资产折价入股的或现有全民和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公司的,都要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确认手续。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资产评估后,应将增值和减值同时予以确认。专项资产中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应转为股份公司的负债。职工住宅等福利性设施不在评估范围。第四章 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审批程序第十条 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领导班子具有改革开放精神和商品经济意识;
  (二)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较扎实,资信程度较高。
  (三)企业的经济效益较高,股票发行有吸引力。
  (四)进行试点的企业和新建立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五)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三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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