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及其体现。

2024-05-18 13:26

1. 简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及其体现。

简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及其体现。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前一项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一项票据行为的效力。具体体现在:(1)票据签发行为的无效,不影响票据背书行为的效力;(2)票据背书无效,不影响票据签发行为以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3)被担保的票据行为无效,票据保证行为依然有效;(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6)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P89-90)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及其体现。

2. 票据行为独立性的意义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一张票据上存在有多个票据行为时,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地产生各自的效力,互不影响,这也是由票据的无因性原理所决定的。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旨在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票据行为能力上的独立性。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 
2、票据行为代理上的独立性。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瑕疵上的独立性。这主要体现在票据伪造中,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 
4、票据行为保证上的独立性。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指出,票据行为尽管具有独立性,但在责任上却具有连带性,即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即为票据债务人,他们对票据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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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票据行为独立性的表现是什么

法律分析:(1)票据行为能力上的独立性。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
(2)票据行为代理上的独立性。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独立性的表现是什么

4. 比较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

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 票据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1)票据行为是设权证券行为。票据属于设权证券,即票据权利义务是由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通过制作票据而设立的。一切票据行为都是为了实现所设定的票据权利和义务。其中,出票行为是设立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制作票据,即由出票人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了当事人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再通过票据的交付,一般是出票人将制成的票据交给收款人,使票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并完成了票据权利义务的设定。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付款行为、保证行为则都属于实现票据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所以,票据行为属于设权证券行为。
(2)票据行为是债权行为。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无不以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如:票据债权人的目的是实现它的债权,因此他的行为都属于实现债权的行为;票据债务人的目的是履行其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他的行为都属于履行还债责任的行为。
(3)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依法进行方为有效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和内容进行。如,在票据中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要逐项按照规定的要求,全部记载,票据方能有效;如果其中有一项欠缺,就会使该票据无效。票据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是为了使票据行为更加规范,提高票据的信用度,以利于保证票据的流通方便、快捷、安全。
(4)票据行为是无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是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在票据行为中,票据的设立虽然有一定的原因,但是,当票据转入流通过程中时,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为了便于流通,票据债权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不需要说明其票据授受原因;票据债务人在履行其义务时,也无须追问票据让与、受让的原因,不应以票据原因方面的欠缺对抗善意的持票人。因此,票据行为是无因法律行为。
(5)票据行为是文义证券行为。票据属于文义证券,即票据当事人的所有权利义务都是依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来确定的,离开了票据所记载的内容,票据当事人不再具有其他权利义务。因此,票据当事人的任何合法的行为,都离不开票据上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都属于文义证券行为。
(6)票据行为是完全有价证券行为。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就是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不可分,票据权利的设立必须制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直到票据取得了支付,债务人的债务责任被解除,票据才归于消灭。所以,票据行为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为。

票据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6. 票据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特性。
(1)要式性。
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
②书面。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上。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效力。
③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
(2)无因性。
票据行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票据关系的效力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
①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者消灭等到而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②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票据,证明票据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
(3)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事实及其意思表示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的,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记载以外的情事,不得影响或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
(4)独立性。
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基本票据行为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此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两方面:
①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
②各个票据行为均效力独立,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或者无效,并不当然使其他票据行为生效或无效。
(5)协同性。
同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7. 票据行为有哪些例外方面

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含义
我国票据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日本以及地区票据法理论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解释,认为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指票据行为的发生本身不存在任何原因关系,而是指票据行为成立以后,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对已经成立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行为人一旦将其意思表示,在票据上进行书面的法定记载,并将其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即告成立,其基础关系(比如买卖、消费、借贷等)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则在所不问。因而,凡持有票据者,无须证明其取的票据的原因是否是合法的,票据上签章之人对善意的持票人,都应依据票据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确立,可以很好地保护善意的持票人,维护交易的安全。
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虽各自独立但又相互牵连。
首先,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是无因证券,一经签发,就产生了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与票据的原因相分离,即无论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于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不影响已发行流通的票据的效力,即票据发行或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被解除,或被撤销,但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一般只以合法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
(3)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等事由来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善意持票人。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此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合法持有人的票据权利的实现,这就是票据法理论上所称的票据的无因性。正是由于票据这种无因的性质,才使得票据权利的转让与民法上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有所不同,民法上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应当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而票据权利的转让则是依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式即可,无需通知债务人。此外,一般财产权利转让后,新权利人通常要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债务人对原权利人所能行使的抗辩对新权利人也可以行使。而票据权利转让后,原则上新的持票人不承受前手在票据上的瑕疵。由于票据权利转让的这种特点,才使票据更易于流通,为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次,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又存在着联系,即牵连关系,具体表现在:
(1)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与其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向其行使抗辩;
(3)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即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对前手的原因关系的抗辩可以延续对抗此种知情持票人;
(4)为了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债务不消灭;
(5)票据上的请求权如因时效而消灭,并不意味着原因关系消灭,可依民法上的关系予以请求。
票据法中这种牵连关系的规定,就是票据无因性的例外。

票据行为有哪些例外方面

8.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方面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